郭广昌委员两会提案: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

发布时间:2017-03-07 内容来源于: 浏览量:

关于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的提案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郭广昌

【提案概述】

2017年起,如上海、重庆、苏州等全国15个城市将启动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这将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是政府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

以上海为例,其将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框架内设计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直接为患病急需护理照顾的老人在获得相关护理服务的同时给予一定的保险支付,一定程度地减轻了老人的经济负担;同时,长期护理险也为能提供护理服务的相关“医养结合”医疗机构提供了服务运营成本的合理补偿,一定程度上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减缓社会老龄化压力;另外,长期护理险也将合理调节医疗机构提供的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构成,促使服务项目的构成更合理、有效、可及,并一定程度上带动商业保险的发展。

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启动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需要注意的问题,如目前不同区域对老年服务需求的评估标准不一;相关医疗机构定点政策不清晰;是鼓励机构照护还是居家养老不明确。

对此,我们建议长期护理险试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机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试点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鼓励设置商业性的长期照护险给予补充。

【提案依据】

结合前期相关长期照护险试点的准备过程,我们认为试点长期护理险的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首先,老年服务统一需求评估作为长期照护险结算的入口,目前不同区域的评估标准不尽统一,导致两个同样达到照护要求的老人,因在不同区域而不能享受相同的照护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不公,同时可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标准的统一性产生争议以及未来的统筹增加难度;

其次,在试点的长期护理险的医疗机构定点政策尚不清晰,尤其是针对社会力量办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将导致这些机构和老人无法获得长期护理险的支付待遇;

同时,目前长期护理险试点政策可定点的机构通常以提供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护理为主,而当前政府鼓励社区居家养老,在此模式下,机构护理能力通常无法完全覆盖到居家照护的需要,对此需要创新居家照护服务机构新模式,创新试点长期护理险支付的新机制;

另外,我们也发现试点长期护理保险的标准较低,目前试点期间按照企业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1%比例、员工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1%缴纳,居保人员筹资水平更低。我们认为,和通常大量费用是一次性发生的生病相比,护理费用将长期支付,尤其在老龄化趋势和劳动力成本增长的背景下,单一的长期护理保险远期来看将难以满足真实的服务需求。

【办法建议】

对此,我们建议长期护理险试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机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试点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鼓励设置商业性的长期照护险给予补充。具体如下:

1、建议加速完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的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达到评估标准统一。通过老人需求评估标准统一,长期护理险结算标准统一,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2、进一步修正完善政府运营补贴设置问题,建议打破各区域政府补贴给机构,各区域补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逐步考虑改变补贴给机构的方式为补贴给老人,通过由老人自主选择,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3、跨区域长期护理险结算,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整合,尤其在当前,城区养老照护机构相对缺失,周边区域相对空间较大的情况下,跨区域结算有望打通区域结算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服务落实。

4、针对能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予以重点关注,这类机构目前是未来承担机构照护的主体,建议明确针对这类机构制定相关的长期护理险定点政策,以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5、针对居家护理需求,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区别于当前大量家政服务公司的、独立高端的、能提供照护服务人力资源的第三方机构的设置和发展,这类机构自身不需提供照护场地,但通常具有培训和管理照护服务人力的资质和职能,一方面能为长期护理险的支付提供结算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能大量满足居家照护的需要;

6、建议可探索将长期护理险委托商业健康险公司经营,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实施支付,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的长期护理险种,作为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险存在的部分缺口进行补偿。

7、建议在长期护理险试点,照护人才专业性和社会价值不断提升的同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大和规范养老护理及其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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